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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yun体育历史学 明代户籍制度中的“常”与“变”
在中国传统时期,户籍制度并非简单的人口信息登记与管理,而是与土地、赋役和社会等级制度紧密关联。在明代,户籍制度既包括人口、事产信息的登记、管理制度,又涵盖建立在户籍信息基础上的赋役征发。户籍制度既是王朝国家确立统治基础、控制编户齐民、建立地方统治秩序的基本制度,又是征发财政资源、组织军伍的基础性制度。早在洪武二年(1369)朱元璋就要求地方官整顿户籍,民众按规定登记户籍,对不按规定登记户籍的民众进行惩罚,此后还规定户籍世代相承,严禁改籍。毋庸置疑,户籍制度的推行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带有强制性。但我们不能因此忽略普通民众在登记户籍、选择户籍上的自主性。
明代推行“配户当差户籍制”。“人户以籍为分”“役因籍异”“按户派役”是明代户籍制度重要的特点和原则。具体而言,明朝根据徭役需求,将民众分别登记为民户、军户、匠户、灶户等不同名色的户籍,并规定不同名色的户籍人群承担不同种类的徭役。一般认为,民户承担民差、军户服军役、匠户承担匠役、灶户承办灶役等。因而,民户、军户、匠户、灶户也被统称为“役户”。根据王毓铨研究,明代全国役户超过80种,其中民户、军户、匠户、灶户是主要的4种,各县户籍种类及所登记户籍名色有所不同。国家科派赋役,以户为基本对象,根据每户的人丁事产,核定各户负担能力的高下以及各赋役项目负担的轻重,将特定赋役项目派给特定的编户承担,即求户问赋、按户派役。
与配户当差相配合,明代还形成由州县、盐场、卫所、河泊所等不同机构分别催征徭役的征调体制。州县是国家管理地方最为主要的机构,同时负责向辖境内所有编户征收夏税秋粮,征调里甲正杂诸役。此外,国家在军事重镇设立卫所,负责处理军政事宜,包括向军户征调军役。国家还在食盐生产规模较大的地方设盐课司,负责盐政事宜。州县、卫所和盐场分别由布政司、都司和都转运盐使司(或盐课提举司)管辖,为完成财政资源征发任务,分别将相应役户组织起来,形成各自的徭役征发系统。一般而言,州县有里甲,卫所有总旗、小旗等组织,盐场有仓埕甲或团等组织。
需要指出的是,在明初编户亲身应役的劳役制下,“服役是基于身份上的依从关系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基于王朝国家与编户齐民之间的人身支配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资源供应关系。这种资源供应关系的建立,不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是基于人身的控制”。故而明初州县、卫所、盐场等财政资源征发机构向相应役户征发徭役,实际上是基于对其的人身控制。各机构有徭役征发职责,即有管理、控制相应役户的权力,形成的徭役征发组织也是对相应役户人身控制的组织。
黄册制度是明代重要的户籍管理制,黄册于洪武十四年开始编纂,由各县县官负责,按里甲登记所有编户(各县的户籍名色不同,东南沿海县份往往登记有民户、灶户、军户、渔户等色户籍)的人口、财产等方面的信息,是各县征发夏税秋粮及里甲正杂诸役的依据,也是国家掌握户籍的基本册籍。此外,都司、运司等其他有徭役征发职责的机构往往以黄册为基准,编纂相关役户的户籍信息,形成各类“役籍”。都司卫所以卫所为单位,编纂军户手籍册,形成军黄册。运司盐课司以盐场为单位,编纂灶户手籍册,形成盐册。河泊所则将渔户编入赤历册等。军黄册、盐册、赤历册与黄册一样,都是明代重要的户籍登记册,也是各机构征发徭役、管理相关人群的依据。国家就各类户籍册的编纂、保管等形成多套规制。总之,各机构为更好地征发徭役,在黄册基础上编撰服务于本机构赋役征发的户籍册,形成多套户籍管理制度。
明代民众只要登记或拥有不同名色的户籍,就需要承担不同种类的徭役,可能被编入不同的户籍管理和徭役征发体系,接受不同机构的管辖。如属于民户的百姓只需向州县负责,在里甲组织中承担里甲正杂诸役,而无需向卫所、盐场等其他机构负责,亦不受其管辖。属于军户的百姓除向州县负责,承担里甲正杂诸役,还受卫所管辖,向卫所承担军役,具体包括派遣户下成丁到指定卫所当兵,以及提供军费盘缠。属于灶户的百姓除向州县负责,承担里甲正役,还受盐场管辖,向盐场办纳灶役,具体包括制盐纳课及充当盐场总催、秤子等职役。在明初劳役制下,不管是里甲正杂诸役,还是军役、灶役,各役内容、形式各异,各役户为完成徭役责任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各方面的支出,以及承役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都有差别。随着赋役、盐政改革,明中后期,民差各项目和盐课逐渐折银,相关役银摊入丁田/米(或丁、或田/米)中,因各役户承担的徭役种类不同,户下丁田/米被摊派的役银种类和数额不同,最终各色役户户下单位丁田/米应纳役银多寡有别,从而更为清晰地显示出民户、灶户在赋役负担上有所不同。军户在州县应承赋役任务除能优免一两丁外,其他与民户一致,具体演变亦与民户一致。然而,直到明末,军户在制度上仍需派遣成丁到卫所充当营兵。
不管是在明初国家整顿地方户籍时,还是在洪武十四年各地完成户籍整顿及黄册编纂之后,普通民众都有登记及选择户籍的空间,也都在户籍选择上付诸实践。目前,明清史学界对东南沿海盐场地区的研究,已经注意到民户、灶户,特别是灶户利用灶籍优势,占有、开发灶田、荡地等维生资源,同时享受相对较低的赋税负担,复杂化各役征调,影响州县的徭役征发。此外,民众还设法变更户籍身份。明中期民间出现冒籍役轻之户的现象,如以军户作民户,以民户作军户,以民户作灶户,以灶户作民户,民户投充杂役户,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在制度上明代平民没有选择户籍名色的自由。洪武年间,人们被要求按照元代的户籍登记情况重新登记户籍,不得私下更改。王毓铨概括为“役皆永充”“役籍是世籍”。为禁止民间更改户籍名色,国家制定相关惩罚制度。《大明律》载:“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因此,官方文献往往将民间更改户籍行为称为“冒籍”,即冒充某一户籍,或假冒某一户籍。
即便制度禁止,明代普通民众仍有多种途径变更户籍身份。其中,不乏与国家公然对抗的行为,如脱离户籍体系,或依赖暴力将户籍转移给贫弱者。此类行为主体付出的成本和面临的风险较大。脱离户籍体系的民众有被官府惩罚和再次被纳入户籍体系的风险,故而往往逃离本地。这意味着他们要放弃土地等维生资源,以及房屋等难以移动、携带的财富。而即便逃到其他地方,仍有被发现、被惩罚并再次进入户籍系统的风险。没有户籍者,在明代统治者眼里是“无籍之徒”、社会盗乱等不安定因素的制造者。“无籍之徒”不仅不能参加科举,而且在与有籍者的纠纷中往往得不到官府的支持。依赖暴力将户籍转移给贫弱者也容易遭到被转移者的反抗及官府的制止和惩罚。
因此,更多民众选择低成本的策略更改户籍,利用户籍制度进行“制度套利”。他们利用户籍世袭制、军户户下无人应役可让养子代役、析户及逃户有条件附籍等制度,将自己塑造成符合这些制度规定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更改户籍。如先摆脱既有户籍,成为无籍者,再以逃户的身份在新的地方立户;通过收养养子,建立拟制血缘关系,再利用户籍世袭制,以分家的形式将户籍传给养子,以此摆脱户籍;建构宗族,将户籍追溯为共同祖先所立,依据户籍世袭制,共享原本仅由他人支配的户籍,或在共享的基础上再到官府析户,以获得独立的某个户头;等等。明中后期,平民甚至通过变更户籍同时拥有民户、灶户、军户等多重户籍,多层次、多途径规避赋役。
总之,明代配户当差户籍制度制造了民众在赋役等方面的不均平,激发民众对各类役户产生不同的偏好,并在国家禁止民间更改户籍名色的制度环境下,有谋略地选择户籍、更改户籍,实现在户籍系统内的“用脚投票”。普通民众在户籍系统内“用脚投票”是明代户籍制度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明代户籍赋役制度及地方社会变迁的重要推力,深刻影响着地方治理。